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并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按照国家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4、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5、工业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建筑业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6、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适用本条例。
2、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3、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劳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4、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5、员工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于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得多于八小时”修改为“员工的工作时间,实行每周四十小时工时制度”。十删去第二十二条。此外,对条文顺序和相关的条款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四)提高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的审查和管理,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勘查、设计、治理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